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维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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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电子官方网站(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群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通过

  遵照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群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闭于窜改部门地方性准则的决计(五)》第一次纠正

  遵照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群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闭于窜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包庇条例〉等5件地方性准则的决计》第二次纠正)

  第一条 为了包庇、起色和合理欺骗珍稀林木资源,包庇生物多样性,庇护生态平均,遵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群多共和国野生植物包庇条例》等国度相闭公法、准则,集合自治区实践,协议本条例。

  第二条 正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庇林木、起色和欺骗珍稀林木资源,务必依照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囊括国度核心包庇野生植物名录和自治区珍稀林木包庇名录中的林木,以及古树、天然成长极为萧疏的散生林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包庇和治理事业。

  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兴办行政主管部分卖力都邑谋划区内珍稀林木的包庇和治理事业;生态境况和文物包庇行政主管部分遵照各自职责卖力珍稀林木包庇的监视治理事业。

  第五条 各级群多当局该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包庇列入生态兴办谋划核心予以包庇兴办,饱舞和接济对珍稀林木资源的包庇、引进、种植、起色和科学筹议。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私人都有包庇珍稀林木资源的负担,对进犯或者毁坏珍稀林木资源及其成长境况的举动有权检举和控诉。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包庇珍稀林木宣扬月,各级群多当局及其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要应机缘闭发展包庇珍稀林木的宣扬勾当。

  第七条 自治区珍稀林木包庇名录确切定和古树、天然成长极为萧疏的散生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群多当局林业草原、兴办、生态境况和文物包庇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看法,报自治区群多当局容许发表。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会同相闭部分将珍稀林木资源探问列入丛林资源谋划计划探问限度,并按期机闭探问,设备监测搜集,举办常常性监测,遵照探问、监测结果,判定分级,备案造册,设备资源档案。

  第九条 厉肃包庇珍稀林木资源及其成长境况。禁止任何单元和私人作恶搜聚珍稀林木资源或者毁坏其成长境况。

  正在珍稀林木资源漫衍较鸠合而不具备设备天然包庇区条目标区域,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可能规定为珍稀林木资源包庇点,参照相闭天然包庇区的公法、准则举办包庇、治理。

  对古树和天然成长极为萧疏的散生林木,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包庇行政主管部分该当编号备案,设立包庇步骤和标记。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加紧对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及其成长境况的包庇,落实包庇单元和管护举措,可能正在珍稀林木漫衍的区域内选用封禁举措,禁止放牧、砍柴及搜聚、发现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对特定的珍稀林木可能规章禁采期。

  对濒危和经济价格较高的珍稀林木,该当欺骗先辈实用身手,选用当场或者迁地种植举措,举办援救性包庇。

  第十一条 古树的管护负担单元或者私人,该当遵照身手模范养护治理,保险古树平常成长。

  古树受到损害或者长势朽败林木,管护负担单元或者私人该当实时讲演本地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包庇行政主管部分,并选用举措举办援救、复壮。

  古树牺牲林木,该当报自治区群多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包庇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道理、负担,方可治理。

  第十二条 搜聚国度核心包庇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遵照国度相闭公法、准则履行;搜聚自治区核心包庇的珍稀林木及其林下野生植物和散生珍稀林木的,该当经搜聚地的旗县级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应承,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容许,并博得搜聚证。

  禁止采伐古树。因兴办项目,确需迁徙古树的,务必经自治区群多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包庇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容许,遵照相闭身手模范操作,移植所需用度,由兴办单元担负。

  第十三条 禁止出售林木、收购、加工、运输国度一级核心包庇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和古树。

  出售、收购、加工国度二级核心包庇、自治区核心包庇名录中的珍稀林木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务必经自治区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容许;必要运输的,遵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群多共和国丛林法奉行条例》的相闭规章打点。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相闭治理部分该当依法对从事搜聚、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元和私人举办监视检讨。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章,毁坏珍稀林木包庇步骤和包庇标记的,由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处复兴用度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章,正在选用封禁举措的珍稀林木漫衍区域放牧、砍柴及搜聚、发现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规章,以致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卖力抵偿耗损,由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行政治理部分责令逗留违法举动,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珍稀林木包庇和治理单元及其事业职员未按规章施行管护职责,变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容许,私自迁徙古树的,由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包庇行政主管部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变成古树牺牲的,处以其价格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博得搜聚证或者未按搜聚证的规章搜聚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由旗县级以上群多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充公所搜聚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作恶搜聚株数五至十倍的珍稀林木,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有搜聚证的,吊销搜聚证。

  未博得搜聚证或者未按搜聚证规章搜聚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有搜聚证的,吊销搜聚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章,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由墟市监视治理部分或者相闭行政主管部分遵照职责分工充公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章运输珍稀林木的,参照《中华群多共和国丛林法奉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章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倒卖、让渡搜聚证、愿意进出口仿单或者相闭容许文献、标签的,由墟市监视治理部分或者相闭行政主管部分遵照职责分工予以收缴,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遵照本条例规章,以珍稀林木和古树价格的倍数做由来分时,珍稀林木和古树的价格遵照墟市价确定;没有墟市价的,由自治区群多当局相闭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章,作恶搜聚、毁坏珍稀林木,组成犯科的,依法根究刑事负担。

  第二十四条 从事珍稀林木资源包庇和治理的事业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责任,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分;组成犯科的,依法根究刑事负担林木。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维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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