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动作能否以偷窃罪坐罪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01 19:21: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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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徐某因经济窘蹙,正在邻近村庄将他人种植的树木谎称我方及我方家人悉数,正在树主人不知情的情状下偷卖给收树人吉某,个中第一次24株被伐杨树的材积为9.33立方米,11株被伐的水杉树材积为1.88立方米;第二次8株被伐杨树的材积为5.08立方米,1株被伐椿树材积为0.18立方米;第三次因树主人报警公安结构实时介入考察,吉某方知被骗,6株杨树未被砍伐。两次被伐的树木经占定代价4800余元,徐某共收获8200元。

  差异主张:本案中,公安结构以涉嫌盗伐林木罪立案考察并移送审查告状,察看结构以涉嫌偷窃罪提起公诉,正在案件审理经过中合于徐某的举动怎样定性,存正在四种差异主张:

  第一种主张以为,徐某的举动组成诈骗罪。原因是:契合诈骗罪的根本构造,徐某履行捉弄举动→吉某出现毛病明白→吉某基于毛病明白处分家当→徐某赢得家当→吉某遭遇家当损害。

  第二种主张以为,徐某的举动组成盗伐林木罪。原因是:根据最高法《合于审理捣乱丛林资源刑事案件完全运用功令若干题方针注释》的轨则,以犯警拥有为方针,私行砍伐国度、团体林木、他人悉数或者他人承包筹办管造的丛林或者其他林木,数目较大的,遵循我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轨则,以盗伐林木罪入罪科罚。合联丛林功令规则中“林木”的表延对比寻常,林木蕴涵树木和竹子。徐某前两次盗伐林木合计约16.5立方米,第三次属于盗伐林木未遂,远赶上数目较大,迫近数目宏壮(“数目较大”以2至5立方米为程序;“数目宏壮”以20至50立方米为程序),组成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主张以为,徐某的举动组成偷窃罪。原因是:徐某两次盗伐林木的代价经占定赶上4800元,第三次属于偷窃未遂,到达偷窃罪数额较大和多次的程序,组成偷窃罪。

  第四种主张以为,徐某的举动冲撞了偷窃罪和诈骗罪林木,属于设念竞合犯,应择一重罪科罚。偷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低刑、附加刑都无法分辨孰轻孰重,不过江苏省合于诈骗罪的入罪程序显明比偷窃罪入罪程序要高,于是应抉择偷窃罪科罚。

  起初,徐某的举动固然契合诈骗罪的根本构造,但正在本案中吉某被徐某捉弄耗费了8200元,前两次固然被捉弄林木,可取得了树木并出售,属于民法领域的“善意赢得”,仅第三次因为被捉弄没有取得树木而耗费1000元,达不到江苏省诈骗罪6000元的入罪程序,于是合于徐某所犯的偷窃罪和诈骗罪属于设念竞合这一概念也就不兴办。

  其次,按偷窃罪照料契合罪责刑相符合规则。徐某以犯警拥有为方针盗伐他人林木,进攻的法益是他人的家当权,正在进攻他人家当权的同时还捣乱了丛林资源。林木属于财物,本案中徐某主观上寻求的和举动最终达成的都是林木的经济代价,其举动损害苛重呈现正在对林木悉数权人的家当悉数权的侵扰,故盗伐林木的举动亦契合偷窃罪的犯法组成,将其盗伐的林木举动偷窃所得的赃物,考究其偷窃罪刑事义务,契合罪责刑相符合的规则。

  再次,刑法轨则盗伐林木罪的第345条第1款与轨则偷窃罪的第264条之间变成了刑法表面上的见原性法条竞合相合,根据刑法表面上照料见原性的法条竞合合联规则来管理举感人的入罪与量刑题目,即盗伐林木罪是极度法条,偷窃罪是凡是法条,宜采用“极度法条优先于凡是法条”的规则。若一举动同时餍足两个罪名的组成要件,则实用极度法条,惟有当举动不具备极度条目所轨则的完好犯法组成时,才实用凡是条目。本案中,徐某盗伐的是位于离村居较远的大河堤岸上的44株树,承办人正在审查告状时出现考察结构并没有对这44株树是否正在县级爱戴林地限度之内举办确认,正在审查告状合节延聘两名林业工程师对河堤上的树木举办勘验并现场GPS定位,最终确认这44株树木不正在县级爱戴林地限度之内,不属于“其他林木”的领域,不宜成为盗伐林木犯法的爱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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